國際展覽會公約 .展覽會政府總代表或代表應采取一切措施,確保向參展國政府收取的費用不高于向展覽會組織者收取的費用,或在任何情況下不高于當地正常費用。
二十一條展覽會政府總代表或代表應在其權限范圍內竭力保證展區內公用設施正常有效運轉。
二十二條邀請國政府應盡一切努力為其他國家政府及其國民參展提供方便,特別是在運費及人員、物品的準入條件方面提供便利。
二十三條
.不論是否頒發通常意義的參展證書,展覽會《一般規章》應聲明是否對參展者頒獎。如果頒獎,可將其限于某些類別。
.如參展者不欲參加評獎,應在展覽會開幕前對此予以聲明。
二十四條
下一條款中定義的國際展覽局,應對評獎團的組成和運作的一般條件以及如何頒獎做出規定。
五章機構設置
二十五條
.為監督和保證本公約的實施特成立國際展覽局。其成員為締約國政府。國際展覽局總部設在巴黎。
.國際展覽局具有法人資格,尤其具有締約、獲取和處置動產和不動產及參與訴訟的能力。
.國際展覽局為履行本公約賦予的職能,有權與國家和國際組織就必需的特權及豁免權締結有關協議。
.國際展覽局包括全體大會、一名主席、一個執行委員會、若干專業委員會、與委員會數量相等的若干副主席和秘書長領導下的秘書處。
二十六條國際展覽局全體大會由締約國任命的代表組成,每個國家可有一至三名代表。
二十七條全體大會召開定期會議以及特別會議。它對本公約規定的國際展覽局權限內的所有問題做出決定,是國際展覽局的最高權力機構。全體大會特別要:
a)討論、通過和公布關于國際展覽會注冊或認可、分類和組織的規定以及關于國際展覽局正常運作的規定。全體大會可在本公約規定范圍內做出強制性規定,由希望享有國際展覽局注冊優勢的展覽會組織者遵循;制定示范性規定,作為這些組織者的指南;
大會可在本公約規定范圍內為希望獲得國際展覽局注冊的展覽會組織者做出強制性規定和供他們參考的示范性規定;
b)編制預算,審核及批準國際展覽局賬目;
c)批準秘書長報告;
d)根據需要設置委員會,任命執行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成員;
e)批準根據本公約二十五條三款締結的國際協議;
f)根據三十三條通過修改草案;
g)任命秘書長。
二十八條
.每個締約國政府,不論其代表人數多少,在全體大會中只有一票表決權。如果締約國政府欠繳本公約三十二條項下的認繳款總額超過其當和上一應繳款總額,其表決權將被中止。
.至少有三分之二有表決權的成員國出席,全體大會方有資格行使職能。
如未達到該法定數,全體大會應推遲至少一個月后再次召開,議程相同。在這種情況下,要求的法定數應減至有表決權的締約國數量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