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展覽會公約 .由國際園藝生產者協會批準的a類園藝展覽會應在兩屆注冊類展覽會之間舉辦,但要求在不同的國家舉行該類展覽會的間隔期至少為,在同一國家舉辦的間隔期至少為XX。
五條展覽會的開幕和閉幕日期以及主要特點應于注冊或認可時確定,且只有經國際展覽局同意才能改變。
三章注冊
六條
.計劃在其境內舉辦本公約所述展覽會的締約國政府(以下稱“邀請國政府”),應向國際展覽局遞交注冊或認可申請,闡明為該展覽會擬定的法律、法規或財政措施。非締約國政府如欲為其展覽會爭取注冊或認可,只要承諾遵守本公約一章、二章、三章和四章所作的規定及其實施規章,即可以相同方式向國際展覽局申請。
.申請注冊或認可應由展覽會舉辦地負責國際關系的政府(以下稱“邀請國政府”)提出,即使該政府并非該展覽會的組織者。
.在其強制性規定中,國際展覽局確定預留展覽會日期的最長期限及接受注冊或認可申請的最短期限。它還規定必須與申請一同提交的文件,并依照強制性規定確定用于審查申請的應繳款額。
.展覽會只有滿足本公約的條件及國際展覽局所作的規定,方可得到注冊或認可。
七條
.當兩個或兩上以上國家競爭同一個展覽會的注冊或認可且不能達成協議時,應請求國際展覽局全體大會予以裁決。全體大會在做出表決時,應考慮所提出的各種情況,尤其是具有歷史性或道德性的特殊理由、與上一屆展覽會的間隔以及各競辦國已經舉辦過展覽會的次數。
.除特殊情況外,國際展覽局須將優先權給予在締約國境內組織的展覽會。
八條已獲得展覽會注冊或認可的國家,如果更改該展覽會的預定舉辦日期,將失去由注冊或認可展覽會所產生的一切權利,但二十八條d)款規定的情況除外。如果它希望另定日期舉辦該展覽會,有關政府則須重新申請,如有必要,按七條規定的程序解決競辦請求。
九條
.如果展覽會未經國際展覽局注冊或認可,締約國應拒絕參加、不予以贊助、不給予政府補貼。
.對業經注冊或認可的展覽會,締約國有不參加的自由。
.全體締約國政府應根據本國法規,運用它認為最為恰當的任何手段,反對組織虛假展覽會或憑借虛假承諾、通知或廣告欺騙性地吸引參展者的展覽會組織者。
四章注冊類展覽會組織者及參展國的義務
十條
.邀請國政府應確保本公約及其實施條例中的各項規定得以執行。
.如果該邀請國政府本身不組織展覽會,那么它應為此正式確認展覽會的組織者,并確保該組織者履行各項義務。
十一條
.所有參展邀請函件,無論發至成員國或非成員國,也無論是發給受邀國政府還是該國其他受邀方,均應由主辦國政府須以同樣的途徑傳遞給邀請國政府。對未受邀方參展請求的答復,亦須以同樣的途徑傳遞給未受邀方政府。邀請函須遵守國際展覽局規定的間隔,并申明所涉及的展覽會業已注冊。給國際組織的參展邀請函須直接發給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