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各項規章制度和措施 信訪接待制度
一、對村民檢舉、揭發本村違法失職行為,控告侵害村民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對村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要求和其他信訪事項以及上級機關交辦信訪事項,村工作人員都要認真聽取,熱情接待,并作好記錄。
二、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理程序另有規定的信訪事項村工作人員要引導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提出。
三、對本村依法應當或者有權做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直接辦理;對依法應當由上級行政機關做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報送上級行政機關;對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做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轉送,轉交其他行政機關辦理。
四、直接辦理的信訪事項應當在日內辦理完畢,并視情況將辦理結果答復來信來訪人;情況復雜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五、對各級行政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應當自收到之日起日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報告交辦機關,不能按期辦結的,應當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
六、接待人要做好信訪接待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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