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銷假管理制度 為加強機關干部紀律性,增強集體觀念,提高服務質量,根據有關人事政策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病假管理制度
、因病必須治療和休息三天以內的,本人寫出書面假條,由###主任批準,轉辦公室備案。超過三天以上的,必須持有醫院診斷書或請假條,由所在單位領導轉呈主管領導審批,轉辦公室備案。
、根據新政辦[]號文規定:機關工作人員病假在三個月以內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照發。
、病假超過三個月的,從四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⑴工作限滿十的,工資照發;
⑵工作限不滿十的,發本人工資%,或扣工資總額%。
、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
⑴工齡滿三十的,工資照發;
⑵工齡滿二十的,扣工資總額的%;
⑶工齡滿十的,扣工資總額的%;
⑷工齡不滿十的,扣工資總額的%。
、病假連續超過六個月的,從七個月不計算工齡。
、領取獨生子女證的職工,周歲以下子女患病時,職工可憑疾病證明享受護理假,男女雙方全累計各不超過天,須向辦公室領導按程序請假審批,將證明和假條轉政府辦公室備案。
、病假計算含法定節假日。
(二)事假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工作時間辦理私事的,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經領導批準后,按事假處理。未經領導批準,私自離開崗位的,按曠工處理,扣曠工期間全部工資。
、請事假半天不超過一天者,由辦公室領導審批,超過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領導審批后,轉辦公室備案。
、全事假累計不超過三十天或連續不超過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間工資照發。
、全事假累計超過三十天或連續事假超過二十五天的,超過天數按本人工資%計發。終考核不予評為優秀。
、事假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三)探親假管理制度
根據新政發[]號文規定:在機關工作滿一的正式職工,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
、職工探親配偶的,每給一次探親假,假期為天。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給假一次,假期為天。如有特殊情況,當未探親可給假一次,假期為天。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給假一次,假期為天。八一次探親假,假期為天。
、探親假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領導同意后由主管領導審批,轉政府辦公室備案。假滿后進行銷假,對無故超假的,應按曠工處理。
、按勞薪字[]號號文有關規定:職工與父母的戶口在一起,即使父母已回原籍,職工也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去探望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