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計劃生育管理暫行規定 一條 為加強圍職工的計劃生育管理,根據《﹡﹡某某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計劃生育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圍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條 計劃生育管理對象主要為本廠育齡職工(包括停薪留職、內退人員)。
三條 廠辦公室負責全廠的計劃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并對各生產車間、各科室計劃生育工作職責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各生產車間應成立由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的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負責宣傳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普及人口與計劃生育科學知識,落實計劃生育各項工作目標。及時與當地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社區居委會、職工配偶工作單位密切聯系,全方位地了解職工及其配偶的計劃生育情況。
四條 計劃生育工作列入各生產車間、各科室度目標管理考核重要內容。各生產車間、各科室要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建立育齡職工計劃生育檔案,實行分類管理,督促落實可靠的避孕措施。
五條 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制。凡出現計劃外生育的生產車間、科室,度考核為不合格,三內不得評為綜合性先進;其主要負責人不能晉升職務。
六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同的責任。
七條 國家實行計劃生育證制度。凡要生育的夫妻,應將申請表送雙方所在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送其戶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后,報請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批準領取計劃生育證。
八條 已生育子女的育齡夫妻應當采取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并以長效避孕措施為主。
計劃外懷孕的職工,應當在當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指導下落實補救措施。
九條 實行已婚育齡婦女環檢、孕檢制度。育齡女職工環、孕檢每至少四次。
十條 停薪留職和內退育齡女職工在辦理有關手續時須進行當月環、孕檢,確認無計劃外懷孕,并與單位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廠辦公室應在日內將女職工的節育措施落實情況及當月孕檢情況等書面通知職工戶籍地或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并索要回執。
十一條 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育齡女職工停薪留職期間每季度應自行將依法取得的避孕節育證明用掛號信寄廠辦公室,或返回單位接受環、孕檢。
十二條 鼓勵職工晚婚晚育。晚婚、晚育的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按政策規定增加婚假和產假,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十三條 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憑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證明,可按下列規定休假,假期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日,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日;
(三)結扎輸精管的,休假日;
(四)結扎輸卵管的,休假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