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計劃生育管理暫行規定 (五)已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的育齡女職工,計劃外懷孕不滿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日;懷孕個月以上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日。
同時接受兩種節育手術或者晚育的同時接受節育手術的,假期合并計算。
十四條 只生育個子女,并已落實節育措施的夫妻,經雙方同申請及所在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送其戶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報請有關部門批準領取獨生子女證。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其領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周歲止,按政策規定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申請再生育的,從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之日起停止享受獎勵費,生育后退還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十五條 違反《計劃生育條例》計劃外生育的職工,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對其征收社會撫養費。已領取獨生子女證并享受獎勵費的,應退還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十六條 不符合《計劃生育條例》九條一款規定的條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外,還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其中女職工產假期間停發工資、獎金,不享受有關生育的福利待遇。
十七條 本辦法由廠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管理辦法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