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教代會提案征集和處理制度 一、提案的內容和條件
教代會代表提案的內容僅限于本校職權范圍和教代會職權范圍內的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生活服務、改革發展、職工福利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教職工代表提案必須符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力求切合我校實際,能客觀地反映廣大教職工的意愿。
二、提案的形成與要求
代表提案由代表本人填寫提案表。提案內容分兩大類:一是關系學校改革與發展、學校管理和教職工重大切身利益,且符合提案內容和條件,可作為提案提出;二是屬于對學校其他工作或部門工作所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批評,一般不作提案提出,可作為意見、建議、批評提出。
代表提案應由代表一人提議,兩人以上(含兩人)附議,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格式提出。一位代表提出的批評、意見、建議不需要附議者,亦不作為提案處理。
三、提案征集、處理的組織形式
教代會每次大會的提案,征集工作由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具體負責,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左右開始進行。征集提案前,提案工作委員會應就此發出通知并印制好表格,召集各代表團團長或聯絡員會議具體部署,講清大會議題、提案目的、意義和要求,提案的截止日期等事項。代表提案由各代表團負責收齊交提案工作委員會分類處理。截止日期后提出的提案不再立案。提案工作委員會將提案征集和立案情況向大會報告。
四、提案的立案、處理和核實
⑴審核:分析收到的提案是否符合要求。主要看是否屬于本校和教代會的職權范圍,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是否符合提案條件和技術規范。符合這三點要求的,可視為審核合格。不合格的提案,可退回提案人并說明情況,交換意見后,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提案內容后重新提出。
⑵立案:對審核合格的提案,再分析研究哪些可以立案。對符合黨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學校有條件辦理,又確實需要辦理的提案,應當給予立案;對提出的問題正確,但一時沒有條件解決的,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釋,暫不立案;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參考價值的提案,可作為“意見和建議”,轉送有關部門并由部門直接答復提案人。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類,登記造冊。屬代表一人提出的意見、建議、批評類,由提案工作委員會分類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并按時答復提案人。凡作為大會議案的,應由大會主席團討論決定。
⑶落實:大會閉會后,提案工作委員會會同學校黨政工領導,協商決定立案后的提案由哪個部門負責落實。將提案表一份移交實施部門,并督促該部門制定實施計劃和措施,做到:“定計劃、定人員、定進度”,按要求向提案工作委員會反饋落實情況。
⑷復審:提案在實施過程中,提案工作委員會要進行一次提案處理情況調度,對處理不力或重視不夠的單位給予督辦通知。對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困難,落實提案有阻力的,提案工作委員會要調查研究,作出判斷,屬于條件變化,不能按原計劃執行的,允許說明情況,取得一致意見后,暫緩或停止執行。但這時要給提案人作出滿意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