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情況應當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二十條問責決定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二十一條對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人員實行問責,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
二十二條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之日起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問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后,應當在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二十三條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四章附則
二十四條對鄉(鎮、街道)黨政領導成員實行問責,適用本規定。
對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領導人員實行問責,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十五條本規定由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二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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