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應訴工作規定 一條 為保證我局行政應訴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條 行政相對人因不服我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采取的強制性措施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起應訴工作,按本規定辦理。
三條 業務室負責行政應訴的管理工作。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后當日內,向局長匯報。
四條 由局長主持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分析案情及訴狀,研究撰寫答辯狀事宜,并從訴訟案件的承辦人中選派代理人。根據情況,也可委派律師參與訴訟。
五條 委托代理人應根據會議擬定的答辯狀內容,在規定時間內擬定答辯狀提綱,交局長審閱。
六條 根據局長審定的提綱,委托代理人應進一步向案件承辦人了解情況,調閱分析案卷,在人民法院規定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屆滿三日前,向局長提出答辯狀初稿,經局長審定批準后交付打印。
七條 應訴前委托代理人應全面熟悉有關行政行為及法律依據,針對行政相對人的起訴理由和要求,做好應訴準備。
八條 業務室負責在規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送交答辯狀及法院要求送交的有關材料。
九條 需要請律師的行政訴訟案件,經局長批準后由辦案人員代表某地局選聘。業務室、案件承辦人應積極配合律師工作,并為其工作提供便利。
十條 委托代理人在進行行政應訴時,應做到有法有據,以法服人。
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案件,按《信陽某地質量技術監督局錯案追究制度》追究有關人員的錯案責任。人民法院裁定需進行行政賠償的,按某地局《行政賠償規定》執行。
十二條 對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行政訴訟案件,由局長召集案審會成員、案件承辦人研究上訴事宜,由辦案人員起草起訴狀,經局長審批后,業務市辦上訴事項。
十三條 應訴工作形成的案卷材料由業務室歸檔管理。
行政執法檢查抽樣及樣品管理規定
一條 為增強本局行政執法工作透明度,便于社會及行政相對人監督,規范執法工作程序,制定本規定。
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局在執法檢查中,行政執法人員為查明事實、取得證據而對實物質量進行檢驗前的抽取樣品工作。
三條 抽取樣品的執法人員應不少于兩名,樣品按標準規定的抽樣方式抽取。生產企業應在企業檢驗合格后擬出廠的成品倉庫的產品中抽取;經銷企業應在銷售現場或其倉庫內抽取。
四條 執法人員在抽取樣品時,應嚴格按照產品標準規定的方式和數量抽取,檢驗及復驗用的樣品應同時抽取,抽樣時應有行政相對人的代表在場并在抽樣單上簽字。
五條 抽樣結束后,應按要求填寫加蓋本局行政公章的抽樣單,抽樣者和行政相對人在抽樣單上同簽字。抽樣單上“送樣方式”一欄必須按抽樣人員與行政相對人協商一致確定的方式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