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中層干部考核辦法 九條 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職務升降、獎懲的重要依據。
十條 中層干部在考核中被評定為不稱職的應適具體情況,按干部管理權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處理:
(一)免去現任領導職務;
(二)責令辭去領導職務;
(三)降職。
十一條 中層干部試用期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者(不適合本崗位者,調換崗位),延長試用期一,二考核仍為基本合格者免去試用期職務。
五章 考核紀律與監督
十二條 考核人員要認真履行考核職責,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考核,要全面、準確、細致地了解和客觀公正地反映考核對象的情況。
實行考核工作責任制?己巳藛T和考核組長要在考核材料上簽名。對其負責客觀性和真實性。
十三條 實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乇軐ο蟀ǎ河蟹蚱揸P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有姻親關系及其他原因需回避的人員。
十四條 考核對象要正確對待組織考核,如實匯報工作和思想,客觀反映有關情況。
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客觀、負責地向考核組提供真實情況和數據。
十六條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員和考核對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憑個人好惡了解和反映情況。
二、不準借考核之機謀取私利。
三、不準泄露考核機密。
四、不準故意夸大、縮小、隱瞞、歪曲事實。
五、不準搞非組織活動。
六、不準設置障礙,干擾或妨礙考核工作。
七、不準對反映其問題的人打擊報復。
十七條 對違反規定的,視其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后果,進行教育,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十八條 加強對考核工作的監督,黨委、組織、紀檢、監察對考核工作實施監督,支持、鼓勵群眾監督,認真受理下級部門、干部、群眾的檢舉、申訴,并按職權范圍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
十九條 本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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