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管理辦法 對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單位的處罰主要依據有關法規和《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標準》,處罰細則另行制定。
十九條國家對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單位實行檢注冊制度,獲當注冊的《資格認可證書》為有效證書。持未獲當注冊的證書或無證書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屬非法聘用行為,由公安部門依據相關法規執行處罰。
六章附則
二十條已獲有效《資格認可證書》的單位與外方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獨立設置的教育機構,需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時,不需另行申辦資格認可證書;與外方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設置的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時,須另行申辦《資格認可證書》。
二十一條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我國境內開辦的招收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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