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管理辦法 二、各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運行狀況
.外籍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健全,外籍專業人員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明確。
.聘用目標明確。
.有教學(科研)評估和鑒定制度。
.有請示報告和統計制度,按時上報各種材料和統計報表。
三、工作和生活的條件。
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條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衛能力(執行各某某、自治區、直轄某規定的具體標準)。
四、聘用經費的保障
.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經費有保證。
.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人均經費不低于本地區規定數額。
.外籍專業人員的工資能保證其基本生活開支。
五、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渠道情況
有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業務活動情況。
四章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申請和審批
十四條各某某、自治區、直轄某教育委員會的外事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門是所屬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工作的主管部門,各某某、自治區、直轄某人民政府的外事辦公室是本地區聘用外國文教專家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
十五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達到我國對聘用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的標準,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后,方可開展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工作。
十六條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申請和審批依據以下程序:
一、擬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向其所屬某某、自治區、直轄某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門提出資格認可的申請。
二、各某某、自治區、直轄某教育委員會的外事主管部門或國務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關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資格認可的申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送申請單位所在某某、自治區、直轄某外事辦公室辦理資格認可手續。
國務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有關某某、自治區、直轄某教育委員會代辦所屬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資格認可手續。
三、各某某、自治區、直轄某外事辦公室會同教育、公安等部門依據國家外國專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聯合頒發的《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有關標準,對申請單位審核認可后,報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
四、國家外國專家局審定批準申請單位的資格認可,簽發《資格認可證書》,必要時與國家教育委員會聯合審定。
十七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其辦學申請正式注冊后,方可按照上述程序申請聘用專業人員。
五章處罰
十八條對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單位的處罰有警告和吊銷《資格認可證書》兩種。警告由各某某、自治區、直轄某外事辦公室及聘用單位的主管部門批準,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備案;吊銷《資格認可證書》由各某某、自治區、直轄某外事辦公室及聘用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報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同時抄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國家外國專家局也可直接實施各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