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管理監督各項工作制度 ()談話對象必須無條件地按要求時限,到指定地點接受談話。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談話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某委組織部要與審計局同研究制定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確保對各鄉鎮、某直各部門和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在—內必須審計一次。
()某委組織部要根據計劃和需要及時向審計局下達各鄉鎮、某管各部門和單位黨政主要領導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
()審計局必須保質保量地完成審計任務,并按規定時限報告審計結果,被審計對象必須積極配合審計人員實施審計。
()某委組織部和審計局要分別建立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檔案。
()組織部下達審計通知不及時,對應該審計的對象出現遺漏,審計檔案不健全,要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給予責任人黨內警告處分。
()審計局審計結果不實,報送審計報告不及時,或審計檔案不健全,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給予審計部門主要領導和責任人黨內警告直至降免職處分。
()被審計單位不準阻撓、拒絕審計,不準出偽證和毀滅、轉移證據,不準隱瞞事實真相,不準陷害審計人員,出現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主要領導和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直至刑事處罰。
、調整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責任制度
()對符合不勝任現職基本條件的領導干部,要堅決予以調整。
()黨委對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不調整或調整不力,要對主要領導進行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對主要領導進行黨紀政紀處分。
()對拒不接受組織調整的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要在組織決定其任職的新單位就地免職。
、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
()黨政領導干部因個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自愿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
()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要主動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對已不適合擔任現職的領導干部,要責令其辭職。
()自愿辭職的干部,未經批準,不準擅離職守,違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對符合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條件干部進行無原則袒護,要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對不主動引咎辭職和拒不服從責令辭職的干部要就地免職。
、干部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制度
()采取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辦法選拔任用干部,必須遵守“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按《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程序,制定出詳盡的工作方案,在報上級黨委或組織人事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