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職工獎懲暫行辦法 (九)泄露國家和企業秘密的;
(十)破壞計算機網絡安全的;
(十一)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八條 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九條 審批職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個月。
十條 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必須先查清錯誤事實、性質、情節及后果,取得確鑿證據。給予職工開除處分要經公司職代會討論決定,其他處分要征求工會意見,并允許受處分者本人申辯。
十一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天(含天,不含節假日),或者一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天(不含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十二條 職工受到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被除名,企業應當書面通知本人,并載入本人檔案。
十三條 對于有七條(五)、(六)、(七)項行為的職工,在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還可罰款或責令其賠償全部或部分經濟損失。
對職工罰款或責令賠償經濟損失,從其工資中扣除時,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賠償人當月工資的%,扣除后剩余部分不得低于我某某當最低工資標準。
十四條 對于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職工,經查實按照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十五條 對于濫用職權,利用處分職工之機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受處分的職工進行包庇的人員,應當從嚴予以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章 附 則
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公司勞動人事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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