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應向被考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本人反饋,作為對領導干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和職務升降的重要依據。
、局屬各單位要把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度總結,向局黨委提出書面報告;各單位領導干部要把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作為當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四、責任追究
、實施責任追究,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分清主觀原因與客觀原因,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處分。
()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提拔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利用職權收取單位、個人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做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應當追究責任的,由主管部門、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