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工作暫行規定 七章 校園秩序安全
三十五條 學校應重視校園治安秩序管理。學校保安人員應堅持晝夜值班,節假日、重大活動時期學校領導應輪流值班,對重大滋擾校園治安的事件,學校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予以制止和處理。
三十六條 學校應加強門衛管理,建立外來人員進出登記制度。未經允許,外來人員不進入校園,不得擅自進入餐廳、宿舍、教室、辦公室等場所,防止投毒等各種破壞行為的發生。
學校下課或放學時應安排教師在樓梯口、校門口進行安全疏導,避免因過于擁擠引發事故。 學校應與公安交通部門協作,在臨近街道的學校門口,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三十七條 學校應加強住校教師、學生宿舍特別是女生宿舍的管理。嚴禁學校租用或變相租用當地民房作為學生宿舍。
教師在辦公室輔導學生時應開門,嚴禁將異性學生單獨帶到宿舍進行談心或輔導。
三十八條 學校應加強財務管理和固定資產管理。對重點部門和要害部位,學校應落實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發生失火、失竊等事故。
三十九條 學校應與公安、工商、交通、衛生、文化、綜合治理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學校周邊環境治理,為學生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
八章 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四十條 學校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的一日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發生、處理情況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四十一條 學校發生師生傷亡、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及社會安定、影響青少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在半小時內通過電話或傳真等將簡要情況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并在小時內報告事故詳細情況。
四十二條 發生安全事故后,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立即聯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門,全力組織搶救,力爭使損失和影響減小到最低程度,并盡快恢復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學校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學校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四十三條 事故處理結束后,學校日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處理情況上報某地教育行政部門。
九章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四十四條 因教師工作失職造成學校發生安全事故的,責任教師度考核不稱職,后果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