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工作暫行規定 二十九條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撲救各類火災、防汛、防洪和商業性慶典、演出活動,嚴禁組織學生參加超越其齡、行為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范圍以外的各類活動。學校校長有義務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求學生參加的沒有安全保障的社會活動。
三十條 學校應重視和加強車輛管理。學校集體活動租用的車輛、船只等交通工具,應經交通管理部門檢查、許可,按規定運行。嚴禁學校租用證件不全、車況不良及農用車、拖拉機等不符合規定的交通工具,嚴禁聘用無證和技術不良的司機,嚴禁超載運行。如遇風、雨、雪、霧天等惡劣天氣,應堅決停運。
六章 健康與衛生安全
三十一條 學校體育器械、實驗設備等教育教學設施應嚴格按照安全和衛生標準配備,并定期進行檢修。
三十二條 學校應加強對早操、課間操、體育課教學等校內活動的組織工作以及運動技術要領、準備、整理活動等方面的指導與安全保護,防止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學校體育課教學應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教學內容應符合教學大綱要求,符合學生齡、性別特點和地理、氣候條件。
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對不適宜參加體育競賽、軍訓以及其他劇烈運動的學生,應予以勸阻。
三十三條 學校應嚴格執行學生集體服用藥品和保健品的有關規定,按衛生部門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學校按國家規定對學生常見病、傳染病及某些重點疾病組織學生進行群體性預防的用藥,應依據法律法規,按國家統一規劃方案和指導原則進行。地方自行安排的學生群體性預防用藥,應經某某、某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商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實施。
任何單位、團體和個人不得以預防和保健等名義自行組織學生集體服用藥品和保健品。學校有責任抵制向學生推銷藥品或保健品的行為。
三十四條 學校應認真執行《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加強飲食衛生管理,嚴防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發生。
學校應為師生提供衛生合格的飲用水。學校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開辦。食堂設施設備及食品采購、運輸、加工、貯存等環節應符合《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要求,學校采購食品必須索證,嚴把食品質量關。學校不得從無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處購進食品,不得允許無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在校內經營食品,堅決杜絕過期、變質、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進入校園。
學校食堂工作人員應經衛生防疫部門批準,實行持證上崗,并進行定期查體。學校不得聘用傳染性病源攜帶者或患有傳染病的人員從事食堂工作。食堂工作人員在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