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工作暫行規定 二十二條 學校應定期進行校舍勘驗檢查,發現險情(危房、危樓、危墻、危廁等)應立即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當地政府。因校舍改建、擴建、改變用途等引起荷載變化或超過設計限的,學校應書面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城建部門,及時予以處理。
二十三條 學校應依據《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加強消防和用電安全管理。學校應按規定在教室、實驗室、圖書館、食堂、鍋爐房、學生宿舍等人員密集的防火重點場所配齊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暢通,保證滅火藥品規格正確、藥性有效,有關管理人員能熟悉使用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學校應設置人員疏散指示標志,開展夜間活動(包括上晚自習等)應有完好的照明設施和停電應急措施,確保緊急情況下師生的安全撤離和疏散。
學校應加強電源、電器、電網及散熱器的檢查,防止因漏電或線路老化等問題引發事故。
學生宿舍床鋪應避開電源插座,遠離吊燈。嚴禁學生在宿舍私自接線安裝各類電器,嚴禁使用電褥子、電爐子等大功率電器,嚴禁將煤油燈、蠟燭、煤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宿舍。
二十四條 學校不得允許在校內制作、存放、銷售煙花爆竹,嚴禁組織學生參加此類活動。嚴禁在校(園)內焚燒紙張、垃圾。
二十五條 學校實驗室應遵守《化學危險品管理條例》等法規,按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部門規定,加強對易燃、易爆、放射、劇毒等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學校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熟知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嚴格按照要求開展實驗。除教學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學試劑外,各種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危險品庫或專用危險品櫥柜內,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對危險化學品的領用、消耗,學校應隨時登記。
五章 校外活動安全
二十六條 學校應加強校外大型集體活動的管理。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社會實踐活動、公益活動等各種大型活動應以安全、就近為原則,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和逃生應急方案。
二十七條 實行學校大型活動批準制度。學校組織學生到外地或較遠地方旅游、參加社會實踐、社會公益勞動等大型校外集體活動,應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學校組織學生參加集會、結社活動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報有關部門批準。學校在教育計劃內安排的學生外出活動,應經校長批準。
學校在外出前應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配備學校領導和足夠的教師帶隊,必要時應辦理相關保險手續。對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地方,嚴禁組織學生前往。
二十八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實驗、實習、勤工儉學等活動應堅持無毒、無害和力所能及、確保人身安全的原則,健全安全操作規程,有針對性地進行勞動安全教育、組織紀律教育,加強勞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