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工作暫行規定 十一條 學校應根據地域、環境、季節特點,利用活動類課程時間,每月定期對學生進行安全集中教育,并將安全教育滲透到教學、社會實踐、日常生活及各類大型活動中。
十二條 學校應將放假前、開學初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時段,重點向學生介紹水陸交通安全、飲食衛生、校內外活動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護知識等。
學校應利用每的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等活動,針對安全教育的薄弱環節,確定活動主題,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十三條 學校應與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礙疏導工作,幫助學生克服心理壓力,防止和減少學生因心理疾病而發生的他傷、自傷、自殘事故。學校應把安全工作作為激會、激學校的重要內容,增強安全教育效果。
十四條 學校應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嚴禁體罰學生或變相體罰學生。
十五條 學校應加強校園安全文化建設,充分利用學校各種宣傳教育陣地和設施,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三章 安全制度和檢查
十六條 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度。學校應層層建立安全責任制度,切實做到層層有目標、人人有責任、事事有人管。
十七條 建立完善學校安全工作安全常規管理制度。學校應對教育教學工作的各個環節提出安全要求,并對校內安全防范重點環節和重點區域加強管理,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十八條 建立學校安全工作檢查制度。學校應在每月一個星期對校舍(含食堂)、體育設施、消防設施、各種儀器設備安全狀況及學;瘜W藥品、食品衛生、安全警示語等進行全面檢查,特別在開學前、雨(雪)季前學校應加強重點防范,杜絕事故發生。
十九條 學校每學的工作總結應有安全工作的內容。重點安全專項檢查的學校應形成書面總結報告,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二十條 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將學校安全工作列入每位教師評估的重要內容。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凡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教師,一律取消當評優資格,度考核為不稱職;后果嚴重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章 校內設施安全
二十一條 學校應加強校舍管理和監控,為師生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學校校舍的設計、建設、使用及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的配備應嚴格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