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管理與核算規定
一章 總 則
一條 為了加強固定資產的使用與管理,規范固定資產的核算,根據《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規定。
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的房產、建筑物、器械、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XX元以上,并且使用限超過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二章 固定資產增加
三條 生產經營需要新增固定資產應于每四季度做出下一度的度分月、季度分月購置計劃和預算。
四條 計劃由各部門提出申請,報公司領導,討論通過,總經理審批后交由管理部門實施采購。
五條 對于計劃外購置的固定資產,應提出正式報告,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六條 經公司總經理批準購置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公司日常費用報銷制度執行。
七條 管理部門購置的固定資產,應填寫一式四份的“固定資產驗收單”。
管理部門一份,使用部門一份,財務部門二份。管理部門驗收簽認后依固定資產的類別登記固定資產卡片,列明固定資產的名稱、規格、型號、購置時間等。固定資產的登記應一物一卡辦理。未經驗收登記的固定資產不予報銷。
八條 使用部門領用固定資產必須簽認后移出。
九條 使用部門應盡保管之責,未經管理部門同意不得私自移撥。
十條 管理固定資產的人員交接時應將其經管的固定資產交接清楚,并由接交人員辦理責任簽認手續,以明責任。
十一條 職工調職或離職時,應將其使用的固定資產移交清楚,如有缺少或
手續不清,應予追究賠償。
十二條 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固定資產的維修檢查,并呈報檢查報告。
十三條 管理部門人員對所保管的固定資產未經批準辦理手續或任意轉移、對外撥借損壞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賠償處理。
十四條 管理部門應會同財務部門對固定資產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但至少每實地盤點一次。盤點后應填制“固定資產盤點表”一式二份,注明盤盈、盈虧原因。一份自存,一份呈報總經理核準后送財務部。管理部門對盤盈或盤虧的固定資產應辦理相關手續,并對盤虧的固定資產屬于管理不善或毀損、丟失的,應追究過失人的責任。
三章 固定資產的核算
十五條 購置的不需要經過建造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包裝費、安裝成本、稅金等作為入賬價值。
十六條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帳價值。
十七條 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應以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十八條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如果融資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于或低于%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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