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考評制度范本 三章 考評步驟
十一條 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每半向各職能室發放《半工作考評表》,處(室)每月一個工作日向每個工作人員發放《月度工作考評表》。
十二條 各處(室)領導填寫《半工作考評表》的“半工作總結”和“半工作自我評價”部分,工作人員填寫《月度工作考評表》“本月工作總結”和“本月工作自我評價”部分,處(室)的《半工作考評表》交分管領導填寫初步考評意見,工作人員的《月度工作考評表》處(室)領導填寫初步考評意見。
十三條 分管領導填寫考評意見后要與處(室)領導進行溝通,反饋考評意見并指出工作中的不足;(處)室領導填寫考評意見后要與工作人員進行溝通,反饋考評意見并指出工作中的不足。
十四條 各處(室)及工作人員的《半工作考評表》《月度工作考評表》初步考評意見反饋后,交至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
十五條 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要根據平時掌握的情況(考勤、上級反映、群眾投訴、處(室)的互評意見等各方面的情況)審查各處(室)交報的《半工作考評表》《月度考評表》,及時糾正錯誤,并確定最終的考評意見。
四章 考評結果處理
十六條 對半考評不合格的處(室),由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根據《伊犁州機關效能建設誡勉教育和效能告誡的暫行辦法》的規定,對該處(室)領導進行誡勉教育;終考評不合格的處(室),機關效能建設小組對該處(室)領導進行效能告誡一次,該處(室)領導及全休工作人員不能評優;連續二不合格的處(室),該處(室)領導當考核為不稱職,并根據《公務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七條 機關工作人員考核結果的運用執行《伊犁州機關效能建設誡勉教育和效能告誡的暫行辦法》。對當月考評不全格的工作人員,對由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向該工作人員提出誡勉教育。連續二次考評不合格的工作人員,由機關效能建設小組提出效能告誡。
五章 附則
十九條 本制度由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二十條 本制度自 月 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