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辦非學歷教育管理辦法 一條為規范民辦非學歷教育辦學行為,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某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條本辦法所稱民辦非學歷教育(以下稱非學歷教育),是指除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財政性資金,開展學歷教育以外的執教活動(含學前教育和家教)。
本辦法所稱非學歷教育機構,是指除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為開展非學歷教育而依法成立的教育機構。
三條在本某行政區域內的非學歷教育機構適用本辦法。
四條某、某地(某)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學歷教育納入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非學歷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五條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某非學歷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某地(某)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非學歷教育的具體管理工作。
某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非學歷教育的相關工作。
六條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滿足社會需求。
七條非學歷教育機夠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八條申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所開辦的專業應當與其業務職能相一致。
九條申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
(二)常期居住在本某;
(三)具有與所開辦專業相應層次、相同學科大學?埔陨蠈W歷(申辦英語教育的,應具備普通高校本專業大學?埔陨蠈W歷或者大學外語六級以上資格);
(四)非國家公職人員。
十條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獨立帳戶;
(二)有必要的辦學場所、教學設備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有具備任職資格的財會人員和相應的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制度;
(四)聘任的教師符合專業設置要求,具有國家規定任教資格。
十一條申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
(二)舉辦者個人的身份證、學歷證書(屬法人舉辦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聘任教學人員的退(離)休教師證書、教師資格證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等資格證明文件,非師范專業畢業生舉辦者還需出具心理學、教育學和普通話合格證書;
(三)教育機構章程、可行性論證報告和發展規劃,教學、學籍和財務等管理制度,教學大綱、教學計劃和擬使用教材;
(四)管理人員(含財會人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