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辦非學歷教育管理辦法 二十二條非學歷教育機夠得設立分支機構和校外辦學點,不得將所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者承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
二十三條非學歷教育機構的名稱、校址、辦學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舉辦者的變更,應當向原核準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十四條非學歷教育機構解散或停辦必須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并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財產清算。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內,要向準予登記的民政部門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二十五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對核準停辦的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當予以公告,并通知其交回《辦學許可證》、收費許可證和單位印章。
二十六條對成績顯著的非學歷教育機構,某、某地(某)區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
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從事非學歷教育活動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非法招生辦學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二)未經批準隨意變更辦學地址的,取消其辦學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
(三)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和校外辦學點的,責令其限期撤銷,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二十八條非學歷教育機構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的,由物價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十九條非學歷教育機構未經審查批準亂發招生廣告,或者雖經審查批準但不按照批準內容招生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廣告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三十條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處罰。
三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十二條本辦法自XX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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