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統一征繳管理工作規范 四十一條 其他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關認為社會保險登記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向公業務辦公室提出復查建議。
公業務辦公室收到復查建議后,應認真組織復查。確有錯誤的,對公信息作相應的變更維護,并在變更后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征收機構。
公業務辦公室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對公信息作相應的變更維護,并在變更后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
四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所屬工作機構(含下屬事業單位)在辦理社會保險以外的勞動保障業務工作中,先于公業務辦公室收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申報的公基礎信息資料,經審核后,應建立檔案資料予以保存,并可建立計算機數據庫記錄以便享。在這些公信息被納入社會保險公信息之前,上述機構可以對這些公信息進行補充、維護。
公業務辦公室可按規定將上述社會保險登記信息納入社會保險公信息并進行維護。這些登記信息一旦納入公業務辦公室監控以后,其他工作機夠得再隨意更改。
六章 附則
四十四條 市公業務辦公室按向各區縣(自治縣)下達參保繳費稽核任務。各區縣(自治縣)公業務辦公室根據市公業務辦公室的統一安排,按對參保單位各項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情況組織實施統一稽核。
四十五條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申報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人員增減變動、工資總額申報、繳費基數核定、參保人員基礎信息維護和繳費信息維護等業務,只能由公業務辦公室負責按規定辦理,其它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隨意更改。
四十六條 公業務辦公室和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妥善保管,并做好電子文檔備份保管工作。
四十七條 本工作規范自XX月日起施行,過去本市有關規定與本工作規范不一致的,以本工作規范為準。
《重慶市社會保險統一征繳管理工作規范》管理制度本正文內容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