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統一征繳管理工作規范 三節 對賬及記賬
三十二條 每月至月,財政部門、各險種經辦機構以每月日為當月關賬時間,每月,財政部門、各險種經辦機構以月日為當月關賬時間。
三十三條 對網上辦費模式,各區縣(自治縣)各險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日將征繳分戶銀行提供的收款回單和地稅部門提供的《重慶市社會保險網上辦費入庫匯總表》、《xx庫xx級預算外收入日報表》和《重慶市社會保險網上辦費入庫明細表》中的金額進行比對,比對無誤的,據《重慶市社會保險網上辦費入庫明細表》記賬;發現不一致的,各險種經辦機構立即將問題反饋給當地公業務辦公室,由公業務辦公室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入庫差異通知書》(附件)交地稅部門牽頭,按誰出錯誰糾正的原則,經當地地稅部門、人民銀行國庫(商業銀行代理國庫)部門和財政部門確認并分別在《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入庫差異通知書》上簽署處理意見后,由地稅部門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XX內暫行)按原資金劃轉渠道辦理退回相關手續,再由人民銀行國庫(商業銀行代理國庫)重新劃轉資金。同時,地稅部門將《稅收收入退還書》和《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入庫差異通知書》送當地公業務辦公室,由公業務辦公室分送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資金更正情況并作為記賬依據。
三十四條對到地稅征收廳開票繳費模式,各區縣(自治縣)各險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稅收通用繳款書》據實記賬。
五章 信息維護
一節 基礎信息維護
三十五條 《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中所列的參保人員基礎信息發生變更的,參保單位應于發生變更后日內向公業務辦公室申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礎信息變更申報表》,并出示相應變更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十六條 公業務辦公室對參保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審核無誤的,將變更內容記入其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數據庫,并在變更后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通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節 繳費信息維護
三十七條 因參保單位少報、漏報等原因形成的參保人員繳費基數維護、漏投補繳等,由參保單位向公業務辦公室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維護申報表》(附件),并提供維護度《職工工資花名冊》等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三十八條 公業務辦公室對參保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審核無誤的,將維護信息記入其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數據庫,并在變更后個工作日內將維護信息通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后續業務。
三十九條 從本工作規范實施之日起,參保單位申報辦理職工繳費信息維護,應按規定同時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信息維護,具體操作細則另行制定。
三節 復查
四十條 參保單位認為社會保險登記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向公業務辦公室書面提出復查申請。
公業務辦公室收到復查申請后,應認真組織復查。確有錯誤的,對公信息作相應的變更維護,在變更后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并在收到復查申請后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