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統一征繳管理工作規范 參保單位申報的職工工資總額,向上取整到元。
二十條 參保單位辦理工資總額申報,應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匯總表》(附件)和《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申報表》(附件)。
參保單位在進行工資總額申報前,應通過張榜公示或由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的方式,讓每一個職工知曉其全工資收入。張榜公示應在本單位公示欄或其他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時間不得少于日。其填報的《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匯總表》和《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申報表》應有本單位工會負責人簽字,沒有成立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舉的代表簽字。
二十一條 公業務辦公室審核參保單位申報的工資總額,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審查認為申報不實的,應在審查后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參保單位重新申報;經審查符合有關規定的,建立參保單位及其職工繳費申報檔案資料及計算機數據庫紀錄,并在審查后個工作日內通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節 繳費基數核定
二十二條 參保單位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應保持一致。
二十三條 公業務辦公室收到參保單位的工資總額申報信息后,按規定核定其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對低于上度全市城鎮非私營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按%核定其繳費基數;對超過上度全市城鎮非私營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按%核定其繳費基數;以參保單位在職職工月人均繳費基數,確定該單位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繳費基數。
二十四條 公業務辦公室完成參保單位職工的繳費基數核定工作后,在個工作日內通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四章 匯總傳遞征繳計劃
一節 匯總、傳送征收計劃
二十五條 各險種經辦機構以上月日至本月日作為參保單位及職工增減變動等業務的申報統計期,對參保單位在每月日至月末期間申報的增減變動情況,統一納入次月處理。
二十六條 每月日前(每月,在次月日前),區縣各險種經辦機構分別完成當月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月結算工作,生成次月的社會保險費征收計劃,并報送當地公業務辦公室。
二十七條 每月底前(每月,在次月日前),區縣公業務辦公室對各險種經辦機構傳送的征收計劃進行整合,形成《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社會保險費征收計劃明細表》(紙質報表及電子數據,附件)送當地地稅部門;形成《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征收計劃匯總表》(紙質報表及電子數據,附件),報送市公業務辦公室備案。市公業務辦公室將全市社會保險費征收計劃分區縣進行匯總后,于次月日前交市地方稅務局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處。
二節 繳費
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分為欠費計劃和當期征繳計劃。欠費計劃,由各區縣(自治縣)公業務辦公室按提交地稅部門,每提供兩次(提供每月份的征收計劃時和上度全市城鎮非私營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后的次月);當期征繳計劃,由各區縣(自治縣)公業務辦公室每月向地稅部門提交。當期征繳計劃分為正常計劃(即按月產生的當期征繳計劃)和臨時計劃(即因工作需要產生的一次性征繳計劃,如:稽核補繳、漏投補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