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統一征繳管理工作規范 。ǘ┢渌Y料
. 因單位合并增加人員的,應提供單位合并的批準文件或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 新增加離休、退休人員的,應提供其離退休證件或同等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 從統籌范圍外轉入的人員,還需提供其轉入個人賬戶的有關手續。
十三條 新增人員屬于工傷保險參保對象的,參保單位應于其報到的當日進行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當日不能按照本工作規范十二條規定進行完整申報的,可先通過傳真等快捷方式申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然后在個工作日內,按本工作規范十二條規定向公業務辦公室補報新增人員詳細資料。
十四條 公業務辦公室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對符合要求的,為新增人員建立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數據庫紀錄,并于受理申報后個工作日內通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后續業務。
二節 參保人員減少
十五條 參保單位因參保人員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調動工作、辭職、辭退、參軍、上學、失蹤、死亡或單位拆分等原因減少人員,應于上述情形發生后日內向公業務辦公室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人員減少申報表》(附件),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ㄒ唬﹨⒈H藛T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調令(函)、衛生機構出具的參保人員醫學死亡證明或火化證等;
。ǘ┮騿挝徊鸱譁p少人員的,應提供單位拆分的批準文件。
十六條 公業務辦公室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減少人員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對審核無誤的,將其減少原因、減少時間等信息記入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數據庫,并于受理申報后個工作日內通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后續業務。
公業務辦公室在受理參保人員死亡時,需將死亡時間明確到具體死亡日期,以便于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實時結算費用。
三節 參保人員退休
十七條 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齡辦理完退休手續后,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個工作日內將其退休信息通知公業務辦公室。
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經有權機關批準退休(職)后,參保單位應于其達到退休齡或者辦理退休(職)手續的當月,向公業務辦公室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礎信息變更申報表》(附件),并出示其退休(職)證件或同等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十八條 公業務辦公室將參保人員退休信息通知到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險種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退休信息通知后,辦理相關后續業務。若信息傳遞有誤的,由參保單位到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實維護。
三章 工資總額及繳費基數核定
一節 工資總額申報
十九條 參保單位應于每月底前,到參保地公業務辦公室統一申報上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及每個職工的工資總額和月平均工資。新設立的單位和有新進職工的單位,應在辦理參保登記及申報人員變更的同時,一并申報職工起薪當月的工資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