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統一征繳管理工作規范 二節 變更登記
六條 參保單位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權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日內,到公業務辦公室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一)單位名稱;
(二)單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單位類型;
(五)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鞴懿块T或隸屬關系;
。ㄆ撸╅_戶銀行及賬號;
。ò耍┑囟愴樞蛱;
(九)參保單位增加參保險種;
(十)社會保險其它登記事項。
七條 參保單位辦理變更登記,應填報《重慶市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附件),并提交以下證件和資料:
。ㄒ唬┡c變更登記事項對應的相關證、照或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ǘ渡鐣kU登記證》原件。
八條 公業務辦公室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證件和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符合要求的,應于個工作日內將變更登記信息記入社會保險登記檔案資料和計算機數據庫。
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內容變更的,公業務辦公室應當收回參保單位原《社會保險登記證》,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三節 注銷登記
九條 參保單位因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并、被兼并等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有關機關批準、宣布終止之日起日內,向公業務辦公室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日內,向公業務辦公室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成建制轉出統籌范圍外的,應當在日內,向公業務辦公室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十條 參保單位辦理注銷登記,應填報《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附件),并提交以下證件和資料:
。ㄒ唬┯嘘P法律文書或其他注銷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
十一條 公業務辦公室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證件和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符合要求的,應于個工作日內向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送擬注銷登記信息和業務通知,由參保單位持《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到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后續業務。
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擬注銷登記信息后,辦理社會保險費征繳結算(補、退收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滯納金等)、待遇審核及支付結算等后續業務,分別在《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業務專用章。
參保單位辦完后續業務后,將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署意見的《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交回公業務辦公室。公業務辦公室據此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保存參保單位的參保信息及有關檔案資料。
二章 參保人員增減變動
一節 參保人員增加
十二條 參保單位因新招、調入、單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員,應于新增人員報到后日內或單位合并后的日內向公業務辦公室進行申報,并提供以下資料:(一)經職工本人簽字的《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