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ǘ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ㄈ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十三條 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虮痉揭髮Ψ疆斒氯颂峁⿹5模瑧浛偨浝砼鷾、法律顧問室審核后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十四條 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十五條 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十六條 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十七條 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十八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夠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章 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十九條 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二十條 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十一條 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二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二十三條 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二十四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二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駛能實現合同目的;
。ǘ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ㄈ 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駛能實現合同目的;
。ㄎ澹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二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