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萬元的事故。
五十六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五十七條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后,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后,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并送交安委辦。
.加強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計)為限。
.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以內的獎金或并處行政處分。
.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款處理。
.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準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五十八條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關方面對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五十九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六十條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干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六十一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具體實施措施。
六十二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