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等銀行票據付款時,應嚴格遵照公司內部關于采購、預付款、費用報銷等管理制度的規定,審核付款的審批手續是否齊全、相關單據是否完整合法、金額計算是否正確,經過審核無誤后方能對外付款。
二十五條:出納人員在辦理銀行票據付款時,除能當時取得合法的、齊全的外,一律需要收款對方提供"收款收據",以備日后結算、對帳使用,并要求收款對方當事人在"銀行票據"的公司留底聯次上簽署名字。
二十六條:出納人員應將收取的"銀行承兌匯票"及時登記到"銀行承兌匯票收入備查薄",將所有銀行承兌匯票的要素在"銀行承兌匯票收入備查薄"上列示清楚,并特別關注銀行承兌匯票的到期日,以便將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及時解交到銀行兌換資金。同時將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兌換、背書轉讓等情況一并在"銀行承兌匯票收入備查薄"上登記清楚。
二十七條:出納人員應妥善保管好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并時刻保證銀行承兌匯票的安全,必要時可以委托銀行代保管"銀行承兌匯票"。出納人員應保證"銀行承兌匯票收入備查薄"上登記的數額與實際保存的銀行承兌匯票數額相互一致。
二十八條:出納人員應將公司對外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及時登記到"銀行承兌匯票支出備查薄",將所有開出銀行承兌匯票的要素在"銀行承兌匯票支出備查薄"上列示清楚,并將銀行承兌匯票到期付款的記錄登記到"銀行承兌匯票支出備查薄"上。
五章附則
二十九條:本制度的制訂、修改與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三十條本制度呈送董事長核準簽署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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