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總則??
一條 為努力實現學院會計工作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保證學院經濟活動中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要求,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條 本制度所稱會計管理,是指對會計記賬、算賬、報賬、用賬、內部稽核、會計分析、會計檔案以及會計人員管理等會計事務的操作和控制過程。
三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稽核,是指對學院日常會計工作中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等,由財務負責人或指定人員進行的內部稽查與審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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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章 會計崗位和會計人員配備??
四條 學院財務人員按辦學協議由各家股東方委派,根據學院會計業務需要,財務處崗位分為:財務負責人(負責全面管理、稽核、會計電算化)、主辦會計(負責固定資產核算、總賬報表、財務成果核算)、出納、工資核算、消費卡管理崗位(負責工資核算、學生事務支出核算、發卡中心管理、檔案管理)。財務負責人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調整崗位設置,但須取得主管院領導的批準,并且符合內部稽核之規定。
五條 財務處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會計人員參加業務培訓;結合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需要,對會計人員工作崗位進行定期(二至三)或不定期的換崗、輪崗。
六條 校辦產業會計人員由學院委派,委派人員列入會計人員輪換范疇,其工資由學院財務處按月發放,不得另外享受各派入單位的人員待遇。
七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
八條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財務負責人監交;財務負責人交接,由院長監交,必要時董事會可派人監交。
九條 會計人員交接應編制移交清冊,列明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收據發票、文件、會計軟件數據磁盤、各種密碼和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移交清冊須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日期、姓名、職務、清冊目錄及意見;清冊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十條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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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章?? 會計憑證
十一條 會計人員在審核原始憑證時應注意:是否附合學院財務管理制度所規定的程序、大小寫金額是否相符、是否用雙面復寫紙套寫、有無填制單位的公章、有無超過該收據發票限額、更正處有無加蓋開票單位公章。
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辦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十二條 會計核算過程中,需要自制的原始憑證,必須具備會計憑證的所有要素,憑證的名稱、填制日期、填制單位、經濟業務內容及有關人員簽章等。
十三條 為保證整齊裝訂單據,自制憑證的盡可能參照裝訂憑證的大小設計,以便查閱和保存。
十四條 會計憑證、票證的購買、印刷,由財務處統一安排。對
有價憑證必須嚴格管理,專設登記簿對印刷、購買、領用的各種有價票證進行登記。
十五條 教職工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后。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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