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條 財務收取大額現金,出納人員須于當天安排送存銀行,不得滯留在財務室或存放其他地方。特殊情況無法送存銀行,應報告財務主管落實好安全措施,但最遲二天必須送存開戶銀行。
三十二條 出納人員須保管好支票,一般情況下,借款人借用支票時應在借款單上注明支付限額。發生支票遺失情況,應及時到銀行掛失,如果造成學校資金流失并無法追回時,追究當事人責任。
三十三條 除按規定開設學校銀行帳戶之外,不允許任何部門和個人借學校名義開設私人儲蓄帳戶,不允許公款私存。一經發現,按國家有關法規給予處罰。
三十四條 加強對銀行存款的管理,做好與開戶銀行的對帳工作。每個月應將銀行存款日記帳與銀行對帳單核對一次,帳帳不符時應及時查明原因,保證銀行存款的安全。
三十五條 借用現金、支票的“借款單”,應作為原始憑證附在記帳憑證后以備查驗,明確責任。
九
各種財務票證、印鑒管理制度
三十六條 本制度所稱各種財務票證是指財務的各種收款憑證,如發票、自制收款憑證等,印鑒是指學校財務活動須使用的各種財務印章。
三十七條 發票是學校收取除財政撥款外的各種款項收入的主要的合法憑證。應加強發票管理工作,由會計人員專人負責到稅務機關購買并妥善保管,財務人員使用時應先領用、登記,使用完畢后應及時核銷。
三十八條 出納人員收取款項時,不論金額大小,現金或轉帳,必須由會計人員按規定給對方開出發票,并注明收款事項,不允許以“白條”代發票。
三十九條 學校各科室收取罰款、證件制作工本費、電腦上機操作費、珠算定級考務費、補考費等款項,應給交款方開出交款通知,除管理科外,其它科室、個人不得擅自收納、代收應屬學校的收入。不論金額大小,會計人員均應給對方開出收據。所有應屬學校的收入必須上交學校財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截留學校收入。
四十條 財務印鑒應按規定分別由會計、出納保管、使用。其中,法人印章由會計負責管理、使用,財務專用章、出納員印鑒由出納保管使用。嚴禁交叉借用財務印鑒。提取現金、填制支票時,會計人員須認真審核其用途及審批手續,確認無誤后方可加蓋印章。
十
附
則
四十一條 如本制度與國家財會法規或上級文件精神有抵觸,則以國家法規、上級文件規定為準。
四十二條 本制度中未包括的財務事項,待后完善、補充,并經學校討論通過后執行。
四十三條 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由管理科負責解釋。
達州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7:0:12廣安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14宜賓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23南充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