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為規范供電與用電行為,維護供電與用電秩序,保障供電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網規劃與建設、電力設施保護、供電與用電活動,適用本規定。
三條供電與用電遵循安全、節約、計劃的原則。
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網建設和電力設施保護的領導,設立電網建設以及電力設施保護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電網規劃與建設、電力設施保護和供電與用電中的有關問題,維護本地區供用電正常秩序。
五條市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供電與用電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級市經貿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做好本轄區供電與用電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房管、市政園林、工商、價格、質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城管綜合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規定。
二章電網規劃與建設
六條電網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進行編制,并根據實際適時調整。
電網規劃由市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建設、規劃、環保等部門和供電企業編制或者調整,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七條電力設施用地控制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電網規劃和城市建設用地的情況進行編制,并根據實際適時調整。
電力設施用地控制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經貿、發展改革、國土房管、建設、環保等部門編制或者調整,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除涉及國家安全需要保密外,電力設施用地控制規劃草案應當公開,并征詢公眾意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集、整理和研究公眾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公眾對規劃草案提出重大異議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召開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進行充分論證。
八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安排變電站、線路走廊等電網建設用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占用電網建設用地、改變其土地使用性質和阻撓電網建設。
建設單位不得占用或者改變建設項目中規劃預留的變電站、配電房、地下電力線路以及其他地下供電設施的建設用地和通道。
九條在城市人口密集區建設變電站時,條件許可的,應當實施地下或者半地下建設方案。
除因技術和規劃原因難以實施外,下列地區新建電力管線應當采取地下埋設方式進行:
(一)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行政區域內華南北路、廣汕公路、東二環以內以及番禺區市橋街、花都區新華街、白云區中心鎮鎮區范圍內的千伏電力線路;
(二)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行政區域內西二環、北二環、東二環以內以及番禺區市橋街、花都區新華街、白云區中心鎮范圍內的千伏電力線路。
上述范圍內現有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下地埋設。
十條電力設施、電網建設項目需要征收土地、拆遷房屋的,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按照當地補償標準組織實施,負責本轄區征地拆遷的動員、補償、安置等工作,電網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協助,并承擔征地拆遷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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