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 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延長期限的,應當自作出延期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三人。
期限不包括仲裁程序中止、鑒定、當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補充申請材料和補正裁決的時間。
五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裁決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三人。
直接送達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三人下列事項:
。ㄒ唬┎环俨貌脹Q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ǘ┮环疆斒氯瞬宦男猩У牟脹Q書所確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五十六條 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達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場的,由其同住成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仲裁文書送達后,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家屬拒絕接收仲裁文書的,可以留置送達。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將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已經送達。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當事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規定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已經送達。六章 附 則
五十七條 獨任仲裁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仲裁規則由仲裁委員會依照本規則制定。
五十八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庭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日、月、計算,期間開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一個工作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五十九條 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三人,仲裁委員會應當為其提供翻譯。
六十條 仲裁文書格式由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同制定。
六十一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仲裁工作經費依法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鑒定等發生的費用由當事人負擔。
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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