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 十四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暾埲撕捅簧暾埲说男彰g、住所、郵政編碼、電話或者其他通訊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寫明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通訊方式;
。ǘ┥暾埲说闹俨谜埱螅
。ㄈ┲俨谜埱笏罁氖聦嵑屠碛;
。ㄋ模┳C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聯系方式。
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終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ǘ┤嗣穹ㄔ阂咽芾碓摷m紛;
。ㄈ┓梢幎ㄔ摷m紛應當由其他機構受理;
。ㄋ模⿲υ摷m紛已有生效的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行政處理決定等。
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仲裁申請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現終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需要通知三人參加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通知三人,并告知其權利義務。
十七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被申請人未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十八條 答辯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疝q人姓名、齡、住所、郵政編碼、電話或者其他通訊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寫明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通訊方式;
。ǘ⿲ι暾埲酥俨蒙暾埖拇疝q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ㄈ┳C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聯系方式。
書面答辯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答辯,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被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十九條 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答辯書、有關證據材料及其他書面文件,應當一式三份。
二十條 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拭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并告知申請人因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三章 仲裁庭
二十一條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
二十二條 雙方當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從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首席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獨任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同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通知當事人。
二十三條 仲裁庭組成后,首席仲裁員應當召集其他仲裁員審閱案件材料,了解糾紛的事實和情節,研究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和理由,查核證據,整理爭議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