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處理條例 二十六條 黨的機關秘密公文的印發傳達范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下級機關、不相隸屬機關如需變更,須經發文機關批準。
二十七條 公開發布黨的機關公文,須經發文機關批準。經批準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八條 復制上級黨的機關的秘密公文,須經發文機關批準或者授權。翻印件應當注明翻印機關名稱、翻印日期和份數;復印件應當加蓋復印機關印記。復制的公文應當與正式印發的公文同樣管理。
二十九條 匯編上級黨的機關的秘密公文,須經發文機關批準或者授權。公文匯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注并進行管理。
三十條 絕密級公文應當由秘書部門指定專人管理,并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三十一條 秘書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秘密公文進行清理、清退和銷毀,并向主管機關報告公文管理情況。
銷毀秘密公文,必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經主管領導人批準后,由二人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擅自銷毀公文。
三十二條 機關合并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并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立卷后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部門,其他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登記銷毀。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將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十章 公文立卷歸檔
三十三條 公文辦理完畢后,秘書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關材料收集齊全,進行立卷歸檔。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
三十四條 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立卷歸檔,相關機關保存復制件。機關領導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在履行其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的機關立卷歸檔。
十一章 公文保密
三十五條 公文處理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保安法規,遵守黨的保密紀律,確保黨和國家秘密的安全。
三十六條 黨內秘密公文的密級按其內容及如泄露可能對黨和國家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不公開發表又未標準密級的公文,按內部公文管理。
三十七條 發文機關在擬制公文明,應當根據公文的內容和工作需要,嚴格劃分密與非密的界限;對于需要保密的公文,要準確標注其密級。公文密級的變更和解除由發文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