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處理條例 八章 公文辦理和傳遞
二十二條 公文辦理分為收文和發文辦理。收文辦理包括公文的簽收、登記、擬辦、請辦、分發、傳閱、承辦和催辦等程序。公文經起草、校核和領導審批簽發后轉入發文辦理,發文辦理包括公文的核發、登記、印制和分發等程序。
(一)簽收 收到有關公文并以簽字或蓋章的方式給發文方以憑據。簽收公文應當逐件清點,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發文機關查詢,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急件應當注明簽收的具體時間。
(二)登記 公文辦理過程中就公文的特征和辦理情況進行記載。登記應當將公文標題、密級、發文字號、發文機關、成文日期、主送機關、份數、收發文日期及辦理情況逐項填寫清楚。
(四) 擬辦 秘書部門對需要辦理的公文提出辦理意見,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領導人批示。
(五) 分發 秘書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或者領導人批示將公文分送有關領導人和部門。
(六) 傳閱 秘書部門根據領導人批示或者授權,按照一定的程序將公文送有關領導人閱知或者批示。辦理公文傳閱應當隨時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傳、誤傳和延誤。
(七) 承辦 主管部門對需要辦理的公文進行辦理。凡屬承辦部門職權范圍內可以答復的事項,承辦部門應當直接答復呈文機關;凡涉及其他部門業務范圍的事項,承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辦理;凡須報請上級機關審批的事項,承辦部門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并代文稿,一并送請上級機關審批。
(八) 催辦 秘書部門對公文的承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催辦貫穿于公文處理的各個五一節。對緊急或者重要公文應當及時催辦,對一般公文應當定期催辦,并隨時或者定期反饋辦理情況。
(九) 核發 秘書部門在公文正式印發前,對公文的審批手續、文種、格式等進行復核,確定發文字號、分送單位和印制份數。
(十) 印制 應當做到準確、及時、規范、安全、保密。秘密公文應當由機要印刷廠(或一般印刷廠的保密車間)印制。
二十三條 公文處理過程中,應當使用符合存檔要求的書寫材料。需要送請領導人閱批的傳真件,應當復制后辦理。
二十四條 秘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或機要通信)傳遞、密電傳輸或者計算機網絡加密傳輸,不得密電明傳、明電密電混用。
九章 公文管理
二十五條 黨的機關公文應當發給組織,由秘書部門統一管理,一般不發給予個人。秘書部門應當切實做好公文的管理工作,既發揮公文效用,又有利于公文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