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處理條例黨委各部門應當向本級黨委請示問題。未經本級黨委同意或授權,不得越過本級黨委向上級黨委主管部門請示重大問題。
十五條 對不符合行文規則的上報公文,上級機關的秘書部門可退回下級呈報機關。
五章 公文起草
十六條 起草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上級機關的指示,完整、準確地體現發文機關的意圖,并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全面、準確地反映客觀實際情況,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實可行。
(三)觀點明確,條理清晰,內容充實,結構嚴謹,表述準確。
(四)開門見山,文字精練,用語準確,篇幅簡短,文風端正。
(五〕人名、地名、時間、數字、引文準確。公文中漢字和標點符號的用法符合國家發布的標準方案,計量單位和數字用法符合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
(六)文種、格式使用正確。
(七)杜絕形式主義和繁瑣哲學。
十七條 起草重要公文應當由領導人親自動手或親自主持、指導,進行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六章 公文校對
十八條 公文文稿送領導人審批之前,應當由辦公廳(室)進行校核。公文校校的基本任務是協助機關領導人保證公文的質量。公文校核的內容是:
(一) 報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二) 是否確需行文;
(三) 內容是否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上級機關的批示精神,是否完整、準確地體現發文機關的意圖,并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四) 涉及有關部門業務的事項是否經過協調并取得一致意見;
(五) 所提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六) 人名、地名、時間、數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級、印發傳達范圍、主題詞是否準確、恰當,漢字、標點符號、計量單位、數字的用法及文種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十九條 文稿如需作較大修改,應當與原起草部門協商或請其修改。
二十條 已經領導人審批過的文稿,在印發之前應再作校核。校核的內容同十條(六)款。經校核如需作涉及內容的實質性修改,須報原審批領導人復審。
七章 公文簽發
二十一條 公文須經本機關領導人審批簽發。重要公文應當由機關主要領導人簽發。聯合發文,須經所有聯署機關的領導人會簽。黨委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授權發布的公文,由被授權者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領導人簽發公文,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并寫上姓名和時間。若圈閱,則視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