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污水處理管理制度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違法行為,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制止無效的,可以扣押違法活動的物品和工具;圍攻、毆打執法人員、妨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扣押物品和工具時必須當場開具扣押憑證,違法行為處理完畢后應當及時返還。
二十九條 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
對單位、組織罰款金額在元以上,對個人罰款金額在元以上的,被處罰單位、組織或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三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在法定時限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十一條 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和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濫用職權、貪污受賄或者故意拖延、刁難用戶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