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局用地管理制度 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三十五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對當事人按非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三十六條 依據本辦法三十四條、三十五條規定,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處罰的單位和個人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的機關有權對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拒絕和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三十七條 改建舊城區的單位,有違反本辦法十七條規定的,依照本辦法三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十八條 征而未用的耕地荒蕪滿一的,按該耕地前三平均每畝產值,由縣、區土地管理局罰款;連續荒蕪兩以上的加倍罰款,并限期恢復生產或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三十九條 被征地或被劃撥土地的單位無理取鬧,阻撓土地征用、劃撥的,除責令交出土地外并按每平方米五角至一元處以罰款。當事人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基層干部的,由所在單位和主管上級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辦法索取或支付的征地費,由土地管理局予以沒收。
四十條 臨時占地期滿不歸還的,由土地管理局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臨時用地許可證》。拒不交還土地的,責令用地單位限期交還土地,并按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下處以罰款。
四十一條 無權批準征用、劃撥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和化整為零批準用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單位主管人員或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收受賄賂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占用的土地依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四十二條 上級單位或其他單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責令退賠,并可按非法占用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據為己有或私分的,以貪污論處。
四十三條 在征地、劃撥土地過程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貪污或者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十四條 罰沒款、物由土地管理局收繳。
罰款必須在罰款通知書下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交納,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當于罰款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罰款、滯納金和沒收物品按國家規定上繳。
四十五條 對本辦法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四十六條 土地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弄虛作假,不按期辦理征用、劃撥手續,受賄索賄、以權謀私,情節較輕的,按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