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業務一律實行合同制,合同文本各分公司要求統一。
二十五條
經銷商可劃分為a、b兩種:a為大型經銷商(營業額在萬美元以上);b為小型經銷商(營業額在萬美元以下,萬美元以上);萬美元以下視為批發商,不簽合同。
二十六條
a級經銷商的經營分為淡旺季。旺季時由于對方需求量大,資金占用量大,必須按合同求貨到付款,否則不予供貨;淡季時考慮長期經營,可適量按月鋪貨,當月鋪貨當月底必須全數收回貨款(例如,日發貨,到日收回;日發貨,在日收回;日發貨,在日收回)。
二十七條
b級經銷商的經營不論淡旺季,一律貨到交款,否則出現的任何貨物損失由經理負責全部賠償。
二十八條
經銷商在經銷過程中產生的破損、變質、超過保質期的產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擔;但如有產品質量問題,本公司將予以解決。
二十九條
每需對各經銷商制定銷售指標,按指標完成情況予以獎勵。批發商銷售額在萬美元以下由分公司獎勵,萬美元以上由行銷部獎勵。金額視同分公司費用。經銷商未附合同正本,一律不享受本條款。獎勵在結算后天,由行銷部統一核對無誤后發放。
三十條
幾個經銷商聯合進貨則全部不獎勵。
三十一條
每銷售指標須按照上完成情況,在原有基礎上遞增一定的百分點。
三十二條
公司需協助輔助經銷商開拓市場、規劃市場,提供良好的經營策略,原則上要求經銷商按照公司規定價格進行銷售,允許上浮%,但不作具體規定,經銷商有責任引導零售商執行區域內統一零售價。
三十三條
經銷商不得跨區銷售,致使貨物流竄,干擾其他市場,導致價格混亂。若違犯,一經發現,一次停止供貨,二次取消經銷商資格,三次沒收銷售獎。
三十四條
嚴禁經銷商銷售假貨,一經發現,立即終止業務往來,并追究其責任。
三十五條
在開拓經銷市場時,由分公司派出先遣隊與經銷商同打理銷售點后,交經銷商經營。同時也可由行銷部派先遣隊,費用由行銷部和分公司各承擔%,來開發經銷市場,完成市場開拓后再交由經銷商經營。
五章 批發商和零售商
三十六條
有關批發商和零售商的管理,另參見本公司《批發商管理制度》和《零售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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