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規程 二,必須作專門設計,報局總工程師批準.專門設計中應規定爆破參數,起爆地點反向風門的位置,避災線路以及停電,撤人距離和警戒范圍等;
三,震動爆破前,對所有鉆孔和在煤體中形成的孔洞,都應嚴密閉封孔口,孔內注滿水,或以黃土,砂充實(或充嚴);
四,震動爆破由礦總工程師統一指揮,并有礦山救護隊在指定地點值班.爆破后至少經.h,由礦山救護隊進入工作面檢查;
五,震動爆破的一次爆破,未崩開石門全斷面的巖柱和煤層,二次爆破仍須按照震動爆破有關規定執行,并須加強支護,設專人檢測瓦斯和觀察突出預兆,作業中發現突出預兆,工作人員立即撤到安全地點;
六,為降低震動爆破時發生突出的強度,應采用擋欄防護;
七,石門揭穿煤層的全過程必須特別加強支護,并應有發生突出時保證人員安全的措施;
八,采用金屬骨架措施揭穿煤層后,嚴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十一條 裝藥時,首先必須用掏勺或用壓縮空氣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炮眼內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潮濕或有水的炮眼,應用抗水炸藥.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放炮母線同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十二條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封實.封泥長度應按本規定十三條執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對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十三條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水炮泥用量,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臥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二,炮眼深度為.~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個;
三,炮眼深度超過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個;
四,炮眼深度超過.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個;
五,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m;
六,工作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m,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m.
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都不準裝藥,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留有傘檐時;
二,裝藥前和爆破前,放炮員必須檢查瓦斯,如果爆破地點附近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