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在未注明直補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疾病者,憑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村(居)委會證明、補助申報單、入出院記錄、出院小結、疾病診斷證明、醫囑單復印件、住院發票到街(鄉)合管辦申請住院費用補助,經審核后即可兌付住院醫療費用的補助款。
(四)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急診住院的參合人員出院后,憑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村(居)委會證明、補助申報單、入出院記錄、醫囑單復印件、出院小結、疾病診斷證明、住院發票交本街(鄉)合管辦送區合管中心審核后,按同等級別定點醫院降低15%的標準在本街(鄉)合管辦兌付住院醫療費用補助款。
二十七條 特殊慢病門診費用補助按《特殊慢病門診費用補助辦法》執行。
二十八條 五保戶、幼保戶住院費用按可補助部分,并且不扣除起付金額全額報銷;低保戶憑相關證件按不同級別醫院相應提高補助比例。
六章 醫療機構管理與責任
二十九條 區合管中心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資格評審,建立定點醫療機構審制度,實行動態管理。
三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先由各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由區衛生局按照省衛生廳頒布的設置標準審查確定。
三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須有專人負責參合農民的醫療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合作醫療實施辦法、辦事制度和收費標準等,提高服務質量。
三十二條 區合管中心對合作醫療定點機構實行度綜合目標管理考核。對遵守服務合同、醫療費用控制好、為參合農民提供優質醫療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表彰和獎勵;對綜合目標管理考核不合格者進行批評、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七章 違規處理
三十三條 合管機構經辦人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違規情節分別給予誡勉談話、度考核不合格、行政處分或辭退處理;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因工作不負責、玩忽職守,導致合作醫療運行受阻的;
(二)不按政策規定和操作規程辦事,影響合作醫療運行秩序的;
(三)挪用、擠占、截留、瞞報合作醫療基金的;
(四)有意拖延兌付,向病人索取好處的;
(五)套用、轉借合作醫療基金的;
(六)為他人或親友提供虛假證明或知情不報的;
(七)擅自更改標準,提高或降低補助比例的;
(八)有其它違規違紀行為的。
三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衛生行政部門對違規醫務人員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等處理;屬醫療機構責任的,處以限期整改、追回違規補助費用,并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科室負責人責任,直至取消其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一)出具虛假證明的;
(二)不執行基本醫療診療項目、用藥目錄,超標準收費、超范圍檢查的;
(三)不執行診療常規或管理規定,采用掛名住院,做假病歷,出具假票據,分段計賬等方式增加合作醫療基金支出的;
(四)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
三十五條 使用他人醫療證就診或將本人醫療證轉借他人且取得補助費用的,將追回全部補助費用,同時責令當事人寫出書面檢討和給予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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