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探親假:凡參加工作滿一的教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寒暑假、法定節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親假。
、探親假期:教職工探望配偶的,每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天;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給假一次,假期為天;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每給一次假,假期為天。
、出國前確定留學限在以上的公派出國研究生,婚后在國外學習期限達一以上者,其國內配偶如系在職職工,可以申請自費出國探親,假期一般為個月,最多不得超過個月。公派出國進修人員、訪問學者在國內的配偶,不享受出國探親待遇。公派出國進修人員、訪問學者不享受回國探親待遇。
、探親應該在寒暑假期內安排,如寒暑假期短于規定探親假期的天數,可給予補足。國家法定的節日、公休假日包括在探親假期內。
、歸僑、僑眷屬教職工出境探親,按國家、省、市僑務辦公室有關規定執行。
、凡享受一一次探親假的可報銷往返車費;享受一次探親假的,往返路費在本人基本工資%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學校報銷。報銷標準按學,F行標準,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八)婚假、看護假、計生休假、喪假、探親假期間的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不作為計算假期的天數,產假連續計算,期間的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已包含在假期內。
四、請假手續和批準權限
(一)產假(看護假)、計生假、病假需憑醫生證明,超過批準時間者,作事假處理。休假期滿須按時銷假。凡在規定時間內請探親假、婚假、產假(看護假)、計生假、病假、喪假,由各系、部、處審批,報人事處備案。
(二)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工作,應及時向本部門領導請假,并于回校上班當天憑醫院證明補請假手續。
(三)請事假,須事先提出申請,并提交本人書面報告。事假在天以內的,由二級部門領導批準;天至天者,由所在部門一負責人加具意見后,由人事處批準;-天者,由部門負責人加具意見后、分管校領導批準,報人事處備案;天以上者,須經部門負責人、分管校領導加具意見后,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領導審批,報人事處備案。
(四)處以上干部請假,由學校組織部加具意見后,呈分管校領導審批,報人事處備案。
(五)休假期滿,因故不能到崗工作,應由本人于假期滿前申請續假。路途遠的應來信(附有關證明)或來電話(假期后補交書面材料)續假,沒有正當理由而不續假者,按曠工處理。
(六)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越權審批,一經發現將通報批評
五、曠工的處理辦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曠工:
、不經請假和請假未被批準而擅離工作崗位;
、擅離職守半天以上(含半天)和請假未準不上班者;
、無正當理由超假不歸者;
、經組織分配工作后,無故拖延不按規定時間到崗者;
、雖然出勤但不服從組織工作安排而不接受任務者;
、以欺騙手段請病、事假者。
(二)曠工天除扣當日工資外,扣當月崗位津貼%,曠工天除扣當日工資外,扣發當月崗位津貼%;一個月內曠工累計天以上(含天)者,扣發當月全部工資、校內津貼;連續曠工天或一內累計曠工天者,作辭退處理。
六、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執行,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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