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范 十二,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公務員應以一人一職為原則,以期專職專任,有關兼職之禁止及其例外,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已有所規范,惟為利遵行,爰於本規范再予重申.
十三,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公務員參加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系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準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后始得前往.
一,規定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稿費之限額及標準,以資明確,同時避免與其職務有利害關系者等三人藉此方式賄賂.由於公務員參加公部門所辦理之上開活動,其收受費用標準,仍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等相關政府法令規定之規范限制,而其數額乃較本點規定為低,故本點規定主要在規范參與私部門活動部分.
二,參考立法例同二點說明三.
十四,本規范所定應知會政風機耿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機關首長遇有應知會政風機構及簽報長官之情事時,僅需通知政風機構,無須再簽報其長官,以資明確.
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提醒公務員應妥善處理財務,宜避免有金錢借貸等行為,并要求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落實平時考核.
十六,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范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受理諮詢業務,如有疑義得送請上一級政風機構處理.
前項所稱上一級政風機構,指受理諮詢機關(構)直屬之上一級機關政風機構,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構)執行本規范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前項所稱無上級機關者,指本院所屬各一級機關.
一,倫理行為涉及價值判斷,經參酌加拿大之公服務清廉官,美國倫理局等指定專人或設置專責機構負責提供諮詢服務之設計,明定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責人員,以協助公務員面對上開行為所遭遇之盲點及困境.
二,政風機構受理諮詢業務如有疑義,得送上一級政風機構處理,并界定「上一級政風機構」及「上級機關」之意涵.
十七,本規范所定應由政風機構處理之事項,於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規定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政風業務或首長指定之人員辦理,以厘清權責.
十八,公務員違反本規范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明定違反本規范之懲處原則.
二,公務員如違反本規范經查證屬實者,所屬機關應依其身分及所適用之法規,例如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懲處標準(常任文官)或陸?哲姂土P法(軍職人員)等相關規定予以議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并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九,各機關(構)得視需要,對本規范所定之各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事項,訂定更嚴格之規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