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章 引咎辭職
十四條 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十五條 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因工作失職,引發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或者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二)決策嚴重失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三)在抗災救災、防治疫情等方面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連續或者多次發生特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的;
(五)在市場監管、環境保護、社會管理等方面管理、監督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六)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力,造成用人嚴重失察、失誤, 影響惡劣, 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七)疏于管理監督,致使班子成員或者下屬連續或多次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八)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有其他應當引咎辭職情形的。
十六條 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以書面形式向黨委(黨組)提出辭職申請。辭職申請應當說明辭職原因和思想認識等。
(二)組織(人事)部門對辭職原因等情況進行了解審核,并提出初步意見。審核中應當聽取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的意見,并與干部本人談話。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黨委(黨組)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黨委(黨組)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干部所在單位和干部本人。
(四)黨委(黨組)作出同意辭職決定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辭職手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七條 黨委(黨組)應當自接到干部引咎辭職申請三個月內予以答復。
十八條 任免機關在同意干部引咎辭職后當將干部引咎辭職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五章 責令辭職
十九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可以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黨政領導干部有本規定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應當引咎辭職而不提出辭職申請的,黨委(黨組)應當責令其辭職。
二十條 責令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黨委(黨組)作出責令干部辭職的決定,并指派專人與干部本人談話。責令干部辭職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二)被責令辭職的干部應當在接到責令辭職通知后日內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辭職申請。
(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辭職手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一條 被責令辭職的干部若對組織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責令辭職通知后日內,向作出決定的黨委(黨組)提出書面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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