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一級黨委、政府正職領導干部;
(二)本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干部;
(三)由本級黨委管理的其他正職領導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級提拔)的由本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
(五)其他提拔擔任重要崗位領導職務的干部(具體評議對象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集中換屆時,可以只對本級黨委新提拔的正職領導干部進行評議。
六條 “一報告兩評議”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會同本級黨委組織實施。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提前將開展“一報告兩評議”的具體安排報告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民主評議表的收集、統計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負責,本級黨委組織部門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或者巡視組本度已經對該地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過檢查和民主評議的,經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同意,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
七條 “一報告兩評議”結束后,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及時反饋民主評議結果。黨委常委會應當對民主評議結果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適當方式向全委會成員通報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結果和相關整改措施。
八條 根據民主評議結果,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民主評議滿意度高、工作成績突出的,要予以表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后,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督促進行整改。
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意見集中的干部,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對其選拔任用情況作出說明,并進行相應的教育和處理。
九條 開展“一報告兩評議”應當嚴格遵守紀律。不準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不準干擾參加評議人員表達真實看法,不準更改、偽造民主評議結果,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民主評議。
十條 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工會、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委(黨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度總結或者度考核開展“一報告兩評議”。
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
一條 為促進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書記(以下簡稱市縣黨委書記)認真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提高選人用人質量,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二條 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是指市縣黨委書記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時,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其任職期間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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