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事前函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隨函附報擬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等。
五條 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審核報告事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未經答復,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任用事項。黨委(黨組)會議討論研究有關干部任用時,本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如實報告征求意見的情況。
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作出的干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并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七條 工會、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八條 本辦法由中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
一條 為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監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根據《中國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二條 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以下簡稱“一報告兩評議”)。
三條 “一報告兩評議”一般安排在當底或者次初的全委(擴大)會上進行,可以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度總結或者度考核結合進行。下列人員參加民主評議:
(一)全委會成員;
(二)本級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
(三)本級紀委常委會成員;
(四)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及本級黨委、政府派出機構的主要領導成員;
(五)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
(六)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四條 黨委負責人代表常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專題報告可作為單獨的報告,也可作為常委會工作報告的一個專項內容。報告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選拔任用干部的總體情況;
(二)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三)創新選人用人措施和辦法,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機制的情況;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情況(包括上度評議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五條 參加評議人員采取無記名方式填寫《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表》和《新選拔任用干部民主評議表》。新選拔任用干部民主評議的對象包括近一內選拔任用的下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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