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選拔任用干部過程中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情況,為實施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提供依據。
十八條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
一條 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進一步規范干部選拔任用行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不正之風,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二條 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本級黨委管理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報告工作,并負責審核下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
三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要求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
(一)在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的;
(二)越級提拔干部的;
(三)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不經民主推薦,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的;
(四)市、縣、鄉黨政正職在同一崗位任期不到3進行調整的;
(五)其他應當事先報批的事項。
本條(四)項需要報經更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復同意。
報告內容包括提拔調整干部的原由,擬提拔調整對象個人情況、任用意向,職數配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四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領導班子換屆外,一批集中調整干部數量較大的(具體數量界限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三)領導干部的近親屬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干部所在地區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
(四)領導干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
(五)領導干部因被問責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的;
(六)超過任職齡或者規定任期需要繼續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本條(三)項所稱領導干部的近親屬,是指與領導干部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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